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主要分为三个区别:定义区别、时间区别和供应商数量的区别。而评审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使用条件也有一系列的区别。
评审侧重不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不同、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不同、澄清答疑时间不同、项目需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谈判适用什么评标方法?
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如果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话,那么响应日期应当顺延。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评审方法一般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法。
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三者的评审不同: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哪些
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如果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也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二)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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